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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46 执业观察 | 细说回购条款: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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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的律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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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
播音员
主持著名true crime播客《Crime Junkie》的播音员和创始人。
魏紫薇律师
Topics
播音员: 国内创投圈近期高度关注回购权问题,大量项目面临退出压力,司法程序中回购案件回款率极低,许多企业家面临巨大风险。 魏紫薇律师: 很多投资人在投资时,明知五年内IPO成功的概率很低,但仍通过回购条款来为自身兜底。回购条款被过度依赖,导致投资方忽视尽职调查、商业决策和投资策略,认为有兜底就无需认真对待投资过程。对创始人最重要的建议是始终关注个人责任。许多投资人明知五年内IPO成功的概率很低,却仍然依赖回购条款作为兜底措施。回购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民股实债,尽管基金业协会明令禁止,但法院层面缺乏约束力,实际操作中以合同约定为准。投资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很多时候源于乐观估计和缺乏足够周期经验。回购条款的广泛使用,导致投资人和创始人陷入“求助困境”,最终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基金内部负责投资和负责回购的部门不同,导致在行使回购权时,前期友好协商关系容易被打破,从而引发冲突。创始人往往不清楚基金的运作规则,容易轻信投资经理的口头承诺,从而忽视潜在风险。中美两地投资基金实践差异巨大,原因在于资金供需关系、风险投资行业认知以及一级市场退出通路等方面存在差异。回购条款存在根本性悖论:如果公司或创始人有钱赎回股权,就没有必要引入投资人;如果有钱赎回,则说明企业已经增长,投资人没有必要退出。回购条款适用场景狭窄,其有效性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回购条款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例如企业不上不下、有利润但不进取)才具有一定意义。法达网提出的六个月行权期,其效力尚不明确,投资人不能高枕无忧,但也不必过于恐慌。即使法达网的回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投资人仍需关注六个月行权期,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投资人发出函件等行为,是为了在法律上延长权利期限,并非一定意味着要起诉或撕破脸。回购期限在谈判时难以确定,很多项目中并未明确约定期限。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旨在保护创始人免受无限责任,但回购条款的滥用导致创始人承担了无限责任。将创始人责任从幕后推到台前的是协议约定,而非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本身。公司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但创始人因协议约定而承担了回购义务,变相突破了有限责任制度。回购条款并非万能钥匙,不能解决所有投资问题。回购条款的滥用,导致投资方忽视自身责任,缺乏对投资过程的反思。回购条款的存在,导致投资方缺乏对投资过程的反思和改进。对创始人最重要的建议是始终关注个人责任,不要盲目乐观。创始人应关注自身责任,并积极寻求与投资人实现双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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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是创投圈今年下半年讨论最多的话题。 礼丰律师事务所发布的《PE/VC基金退出及回购分析报告》,截至目前,大约有13万个项目将陆续面临退出压力,涉及1.4万家公司;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回购案件,平均执行回款率仅为大约6%,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百分之分回款的案件比例大约仅有4.62%。上万名企业家或创始人面临数亿元的回购风险,创业在某种程度上是否成为了一个无限责任的游戏?今天的节目邀请到了这份报告的主笔人魏紫薇律师,一起深入聊聊回购权条款。 -Highlights- 02:25) 概念厘清:PE/VC、退出、回购、对赌 11:51) 有了回购,风投和民间借贷又有何区别? 16:08) 聊聊明股实债的认定与实践 22:27) 如何看待投资人在协议谈判时的口头承诺,以及投资机构内部前台与中后台的关系? 27:45) 中美两地投资基金实践的巨大差异以及背后的原因 31:55) 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回购条款处理的差异以及背后的原因 34:36) 法答网发布的「六个月」行权期是怎么一回事? 41:52) 为何有些创始人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承担无限责任? 52:46) 对投资人的一些建议 58:06) 对创始人/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本期嘉宾- 魏紫薇: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BGM- Steps – Alex-Productions Traveling around the world – Alex-Productions -声明- 本播客的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播客的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播客节目中的任何内容。 -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