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国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1229-1235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
附 则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1252-1258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245-1251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1236-1244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1218-1228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第四章 产品责任(1202-1207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208-1217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188-1201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第二章 损害赔偿(1179-118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1145-1163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 一般规定(1164-1178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1133-1144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
第二章 法定继承(1126-1132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编 继 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1119-1125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1114-1118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1111-1113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
第五章 收 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1093-1110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
第四章 离 婚(1076-1092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1067-1075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