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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企业被反腐

201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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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事汇|战略、组织与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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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也称“反海外贿赂法”,FCPA)是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包括其海外子公司和美国领土上的外国公司和公民)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它的管辖范围还包括外国企业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内部员工及第三方公司。戴姆勒公司总部设在德国,但它在美国发行股票,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因此也受到FCPA的管制。该法还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视为公职人员,向他们行贿也要受到该法的惩处。 美国将FCPA“属地管辖权”扩大适用到“一切利用美国金融系统、邮递服务、通讯手段或者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以促进对外国官员的行贿行为”。中国企业在国际交易或经营过程中会不时地运用到美国的通讯与金融平台,而这些与美国仅有的“连接点”却足以让美国当局籍此建立FCPA管辖权,而不论该中国企业本身在美国是否开展商业活动,也不论其具体的行贿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 例如,2017年9月美国政府宣布对中石化瑞士子公司涉嫌通过中间人向尼日利亚官员违法提供1亿美元的贿赂展开调查。而时隔仅两个多月,香港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与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因涉嫌代表一家中国民营公司行贿非洲官员在美国被捕,罪名中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企业参与全球投资经营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而随之面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全球执法的风险也将日渐增大。 参考教材 《战略管理》希尔、琼斯、周长辉著 《管理学原理》韩瑞著 《创业管理》吴何著 《战略管理》(第2版)李振福、孙忠著 《现代企业管理》(第2版)吴何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