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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顶流网红查税的后续——个独合伙企业税收新政出台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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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大家都在做总结,当然老曹也在其中。只是,我觉得公历年度的结尾并不是最佳的总结时机,一来是总结需要思考,元旦3天的短假期,甚至很多人还面临加班,手里的事儿还没停,没有足够的时间。二来,总结需要以事实和数据为基础,所以真正用来总结反思的,是春节假期,那个时候不光时间充裕,而且2021年全年的数据也有一部分出台。 所以我今天要谈的不是岁末感言,而是2021年末密集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1、42、43号公告。后两个公告,42、43号公告,其中42号公告针对的是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简言之就是全年一次发放的年终奖可以除以12,放到每一个月去计算个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43号公告是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把原来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央企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我重点要说的是41号公告,内容并不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落款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时间是2021年12月30日。 这条税政出来之后,很多股民吓了一大!还以为投资者个人炒股收入要征税了。其实不然,这个跟散户炒股没啥关系。指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而非个人投资者!社会上有不少资金利用独资,合伙企业的形式,突击入股上市公司然后减持大获其利,这是该项新政针对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之前,国税总局公开点名处罚的当红主播薇娅,在她的合理避税方案中采用的也是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这个模式,只是薇娅的收入是来自直播服务而不是权益性投资。薇娅的直播带货一夜之间就可以轻松干过很多上市公司辛苦忙活一年的销售额,其遭遇监管是必然的。老曹觉得,在收入额达到百亿、数百亿这个数量级的时候,用个独企业来避税是存在着天然的BUG。薇娅聘请的税筹团队用的方案是,设立若干个个独企业,用这些个独企业的名义和厂家签署直播带货等等一系列服务协议,而这些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是注册在税收洼地的,也就是实行核定征收政策的地方—— 实际上,只要这几年在考税法的同学们都知道,核定征收早就已经是税收管理下的非主流,仅限于那些小规模等同于个体户的企业,常见于像“义乌小商品市场”里的商户。这种政策的给予,本身就存在地方和中央的冲突,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税收,不断挑战税法的权威,将擦边球打到极限,而中央政府在比较庞大的监管成本下,也很难点线面全部顾及,所以给了这种税筹政策一定的空间。但空间归空间,在大数据的技术面前,税收和收入的悬殊比例很容易就跃然纸上,不需要太多的核查手段。此其一。 或者,我们退一步讲,税负率低又怎么了?我这是合理避税啊。我并没有违反税法。签约主体的就是采用核定征收政策的,夸张一点说,这个主体哪怕获得100亿、1000亿的收入,应纳的税收也是固定的,并不随收入而增加。这个逻辑没有问题,但这个逻辑的基础不牢靠。根据真实的交易依法纳税,这是不言自明的法律准则,全国人民看到的都是薇娅在直播带货,而不是那些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等那些名不见经传的个独企业的企业主。大数据很容易证明,这些收入最终都是通过这些个独企业流入了薇娅夫妇及其团队的口袋,而不是真正归于个独企业,如果税务机关从这个意义上来监管的话,那可不是仅仅涉及税收罚款滞纳金那么简单,延伸下去就有虚假合同、虚假发票、虚假财务记录。这是一个更大的bug,而且是非常严重的bug,最终,鉴于网红带货本身是一个新的行业,也在逐渐规范之中,所以,处理措施还是停留在税收监管的层面。 最后来说说“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都是针对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比如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类非法人企业,很可能自己没有建账能力,会计核算不健全,雇不起也不愿意花钱雇专业的财务人员甚至都不愿意找个代理记账,基于这种情况,为了方便征管才有了核定征收的政策。 而查账征收并不是每次交税前都要税务局来上门检查。查账征收就是最常见的征税模式,是指纳税人要建立会计账簿,依账簿记载编制报表,每个月根据会计报表,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务局指定的系统内容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并完成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