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 #犯罪
🎯精神疾病患者不罰的理由
🎯犯罪的定義
🎯何謂過失與故意,何謂責任能力
🎯思考懲罰的目的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是不是違法,所以不罰」。簡單說,就是有精神疾病患者,處罰不應該跟一般人一樣。精神病患殺人,和正常人殺人,意義是不同的。因為精神疾病患者的行為,是疾病導致,而不是內心真的想犯罪。所以假設能治好他的精神疾病,他就不會犯罪了,因此,社會應該給這樣的人一個機會,不應該嚴懲。
精神疾病患者無責任能力,難道就無罪嗎?其實不太合理。廣義上來說,如果我們把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爲,定義為犯罪,那麼,精神疾病患者殺人有罪嗎?當然有罪。因為危害到他人,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也許你可以辯解,例如:殺人的當下被惡魔附身,所以殺人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殺人時是另外一個人格,而不是原本的人格。殺人時年紀很小,不知道拿刀刺人會致人於死。但是,不管什麼理由,犯罪的行為都無法被抹滅。
精神疾病患者,大多屬於弱勢族群,需要社會的幫助。我們知道精神疾病患者可能無行為能力,不是故意犯罪,但如果我們總是用「同情」的態度來看待,可憐對方,這樣是一種溺愛與放縱,反而會對精神疾病患者有害。犯罪的行為,就像吸毒,常常會一犯再犯。就像家暴的人,或是強姦犯,很容易再次犯罪,當然,精神疾病患者也一樣。所以我們要用一些特殊的罰則,避免精神疾病患者,再次犯錯。
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罰則,公權力必須介入。要限制其基本權利,避免精神疾病患者再度犯罪。像是限制自由權,不能隨便遷徙,要強制就醫,隨時監控。限制參政權,避免被有心人利用。希望藉由治療和教育,能讓精神疾病患者重新回到社會。
精神疾病患者殺人,一樣有罪,一樣要接受處罰。只是該如何罰,可以再討論。判定無罪,判定不罰,是一種無意義的同情與溺愛,反而會害精神疾病患者再次犯罪,和社會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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