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评论员 金谷明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5日举行,李克强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在金融工作方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其中,“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提法,是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引人注目。 此前,我国已建立过一些金融领域的保障基金,如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对金融业的细分领域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公司、信托等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处置。以上这类基金可以理解为是对结构性风险的化解和处置,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属于系统性的保障基金,要从系统性、整体性的新高度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一道强力“防洪闸”,站位更高、能力更强,效果也将更好。 国际上,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设立金融稳定基金是一项较普遍做法,美国、英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探索建立了金融稳定基金,如欧盟经济和财政部长理事会框架下创立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为面临主权债务违约的欧元区国家提供临时性贷款;我国香港在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时,于第二年设立了盈富基金作为实质上的保障基金,成为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纷争等,对市场扰动有加剧苗头,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个警示。另外,近年来虚拟货币、网贷、高杠杆配资、商品期货等,也时不时发生突发事件,对市场造成一定冲击,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可以说,现时设立我国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应对国内外可能出现的风险冲击,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正如有分析人士所指出的那样,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的救助资金,不必完全依赖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有消息称,《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也在讨论中,有可能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一同推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近日就表示,将建议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境外实践,尽快制定出台《金融稳定法》,建立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 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稳定问题已经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系列举措将进一步筑牢金融领域风险的“防洪闸”,夯实金融稳定基础。(羊城晚报时评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责编 | 傅铭途 姜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