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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42 执业观察|聊聊「内容创作者」绕不开的「版权」话题

2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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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的律师生活

People
主持人
专注于电动车和能源领域的播客主持人和内容创作者。
姜饼人
Topics
主持人:本期节目探讨内容创作者如何处理版权与内容创作的关系,涉及商业、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例如音视频素材、字体选择、内容平台角色等。 主持人:版权产业链复杂,单纯的法律解读不够,需要考虑商业和成本收益。 主持人:版权是一个难以具体解释的概念,源于英文"copyright",可理解为复制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主持人:"仅供个人学习目的使用,不可商用"的界定模糊,内容创作者难以判断何为商用。 主持人:使用操作系统自带字体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主持人:建议使用CC0协议下的素材,但需注意与本国著作权法的兼容性及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保护。 主持人:版权保护的尺度需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主持人:音乐类内容创作获取歌曲版权的难度大。 主持人:影视剧解读类内容创作获取授权的概率低,二创内容的版权风险高。 主持人:内容平台在版权产业中扮演的角色复杂,涉及避风港原则。 主持人:内容创作者缺乏规范的版权内容采购渠道。 主持人:使用国外作品的侵权风险可能较低,但大型唱片公司可能仍会追责。 主持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对版权制度构成挑战。 姜饼人: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分类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并未明确使用"版权"一词。"版权"和"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中文翻译,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发展有关。我国著作权法是移植性法律,结合了英美法系和日本法系的元素。英美法系的"copyright"更侧重于作者从作品中获利的财产权,而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copyright"中的"copy"可追溯到印刷术时代,最初是书商的垄断权,后发展为保护创作者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立法目的是激励创作。从经济学角度,用产权的概念理解版权更行得通。 姜饼人:内容创作者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授权,版权授权类型包括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实际操作中远比理论复杂。版权方会将权利切割开来授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授权期限和平台也多种多样。选择独家或非独家授权取决于市场主体谈判能力、时间精力分配和自身运营能力评估。商用和非商用并非纯粹的法律概念,需考虑是否间接带来收益或扩大影响力。商用不仅指直接获利,间接收益、关注度、流量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商用。 姜饼人:APP自带字体不代表可商用,使用需注意授权。法律未明确规定引用作品时长是否侵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作品是否发表、引用目的、时长占比等。引用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法院不会单纯以时长判断是否侵权,但时长是考量因素之一。使用音节少可以减轻赔偿标准,10-15秒的引用可能成为行业惯例。 姜饼人:个体内容创作者难以获得影视剧授权,平台购买版权通常不包含二创权利。平台通常不会为所有二创内容购买版权,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台的审查主要关注内容安全,而非版权。平台的审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复杂。避风港原则从"通知加删除"发展到"通知加必要措施"。判断平台角色需区分网络内容提供方和网络服务提供方。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却未采取措施,难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内容创作者被权利人追责时,可选择联系平台或内容创作者。平台承担能力强,但也有完善的应诉能力;小体量案件可直接联系内容创作者。 姜饼人:授权链条复杂,缺乏规范的版权内容售卖平台。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和商业中介机构可提供版权采购服务。建议使用公版素材、CC0协议素材,或寻求业内人士帮助。使用国外作品的侵权风险可能较低,但大型唱片公司可能仍会追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版权制度的冲击难以预测,既可能导致版权消亡,也可能凸显版权价值。AI技术发展和传播方式变革对版权法有冲击,但难以预测版权的最终走向。历史经验表明,技术发展对版权法的冲击并非摧毁性打击。法律和制度的推翻重来成本巨大,AI技术发展应服务于美好生活。版权制度是平衡的艺术,其存在与否并非唯一答案。

Deep Dive

Shownotes Transcript

各位好 欢迎大家收听机智的律师生活今天这期节目可以说和很多内容创作者息息相关了也是我刚开始做播客到现在每天都在思考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对待版权和内容创作之间的关系这里面有很多商业和法律层面的考量也有很多实际操作层面的困境比如说内容创作中用到的音视频素材怎么处理

平面设计中绕不开的字体选择以及内容平台本身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好多好多所以呢今天这期节目邀请到了一位有丰富版权法律实务经验的江炳仁老师希望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把内容创作中涉及的版权问题给大家聊透了但正如节目中会提到的就是说版权产业的这个产业链非常复杂单纯从法律角度解读呢肯定是不够的

里面还有很多商业和成本收益权衡的考虑所以江彼人老师和我更多是提供一个法律实务角度的观察和分享希望可以对正在进行内容创作的朋友一些帮助也可以让你更全面的去了解和处理这些版权问题必要时候心里也能有个数

需注意的是本节目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本节目的授权不得转载和使用播客节目中的任何内容在节目正式开始前呢继续给我的新书《伤势律师职业必修课》打个广告这是一本基于本播客职业观察系列系统介绍伤势律师各个细分领域的实务书籍

它涵盖了上市、投并购、反垄断、数据、争议解决破产、私人财富管理、贸易合规、劳动用功等各个板块欢迎大家购买支持,也希望可以给正在或者即将步入法律职场的你一些实质性的帮助话不多说,让我们开始今天的节目

世界上有很多词汇是一个会是这种人人都知道但是你让他具体的解释呢又说不太清楚的这种概念和词汇啊我觉得版权就是一个呃类似于这样的词汇

我其实最早接触版权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其实我更多的理解是从这个它的英文 copyright 因为版权这个制度本身其实也是相当于从这个欧美的和相关的制度演变而来的你从 copyright 的角度来看能否就是能够便于大家理解的就是说一种复制权

这可能是不是一种我们能够快速解释和了解版权的一个途径以及就是说版权似乎也只是说知识产权的一个

但是其实你能注意到我们法律我国法律的这种对知识产权的分类通常就会分为这个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这种就从官方的这种法律条文的定义上来讲其实也没有说版权这个词因为我们很多人会关注到中文的翻译但很少会去追根溯源到它的英文的解释就是 copyright 那

那之前呢还想要再插一个小插曲就是 copyright 是从英美法系翻译而来的我们把它翻译成版权那我们还有一个名词叫做著作权其实这一个名词呢是从日本的著作权这样的日语翻译而来的也就是说我们中文语境下我们既有版权这个词语也会有著作权这个词语

那为什么会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中文翻译的舶来品在一个语境下和谐的去诞生呢那其实这和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我们会说版权法的一个发展有很大的一个关系因为我们的著作权法

立法发展是比较的迟后的那在国际或者其他国家比如说英国呀法国呀日本啊他们的版权法系已经很完善的情况下我们的起步是比较晚的所以呢我们的著作权法呢是一种移植性的法律那我想每一个法科生可能都不陌生了就是所谓的我们学习他人所长发展我们的版权法或者发展我们的著作权法

中的一些作品的传统性

这些是和我们作者的人生权利比较相关版权呢我们所谓英美法系的这个 copyright 它更侧重于作者能够从他的作品中获利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更关注他的财产权的情况

那这个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部分加在一块就成了我们中国的著作权法或者说版权法的一个完整的权利树下其实在我们的著作权法的文本的覆辙中其实就提到了在我们国家下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是通义的所以我们在后面的在聊天的过程中我们不管是提到了著作权还是提到版权我们要知道我们提到的其实是同样东西

那么再回到 David 老师讲到的这个 copyright 到底是 copy 什么谁来 copy 为什么要用到 copy 这个词语

其实这个 copy 我们可以追溯到印刷术发明的时代也就是说最开始我们的著作权法是和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那一开始我们的技术并不是那么先进和发达的时候我们的文化传播其实主要就是靠印刷也就是说我们的书籍或者纸张还有我们的这种文字是怎么传播开来呢那肯定要由从一份变成多份

那么这个时候呢就需要了一种技术我们所说的就是 copy 那很多书商呢他们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把一些书籍进行 copy 复制然后发行进行大范围的传播这个时候呢他们对于书籍源头就有一种需要垄断的权利因为谁垄断了这个复制权谁就能够获得相当大的经济利益

其实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这种保护我们每一个作者的这种著作权它只是一种行政的特许权或者是一种寡头的垄断权所以一开始呢英国它其实就是赋予了一个书商的垄断权那随着技术的发展还有整个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整个作品的作者的一个群体的蓬勃发展然后我们的著作权呢就慢慢开始倾向于保护每一个创作者

也就是说版权或者说著作权它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励每一个创作者都能够自由地去发挥创作这个知识产权或者说版权它作为一个偏正的短语其实它就是产权的一种

和我们那种能看得到摸得到的比如车呀房子呀这种不动产唯一有区别的就是它是一种看不见的摸不到的东西它是一种存在于我们人脑中的东西因为只有复了全之后你才有创作的动力为了你自己的文学创作为了你自己的文化产品去捍卫那这个时候我们可能就会有这种创作创新的动力了

复制这个角度来考虑似乎用经济学上的产权的概念去理解似乎更行得通一点从版权到知识产权这两个概念延伸开来知识产权其实是一个更大的概念版权只是知识产权中一个小的子项通过知识产权把这个权利分割开来我们知识产权向下其实不仅是有版权还有专利还有商标

甚至还有一些我们可能不太常见的我不知道 David 有没有听说过比如说植物新品种还有呢就是比如说集成电路不图设计或者是商业秘密等等吧还有地理标志就其实有一些比较小众的知识产权的课题可能与我们的生活密切联系并不强那我们联系最强的其实就是版权专利

还有商标,知识产权,说白了这个法律的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够激活我们的一些创作的能量。商业秘密有时候也会被归到知识产权的大类里面吗?因为我觉得商业秘密是点对点的,可能因为不像知识产权有一个普世性的排他,有一些学派也会放到知识产权的门类下面,是吗?

其实因为商业秘密它也有一定的无形性和秘密性其实这就和整个知识产权它所保护的课题的调性是比较一致的那在我们目前其实商业秘密我们更多的是把它涵盖到知识产权的课题下进行保护当然商业秘密会有它独特的比如说对于秘点的一些定性啊

或者以及对于秘密是否公开等一些侵权判定要件上的不同可能和我们所常见的版权还有专利商标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其实它整个的判定的范畴还是在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向下的围绕比如说一个创作者或者一个制作了这个内容的人他肯定先天的会拥有这个作品的

版权也好我们叫他语境下叫他著作权也好那如果其他人要用他这个东西那其实最直观的就是说会涉及到一个授权

就是版权的授权没错就是在这种授权过程当中大概有哪些类型呢因为比如说我在内容创作的过程当中我希望用到某一个视频片段或用到一个音频素材那大致我就需要获得对方的拥有版权方的授权那在这个路径里面通常来讲会有哪些不同的

David 其实提到了一个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但是可能大家也最头疼的问题其实就是授权听起来好像很简单出一份授权书然后双方点对点的进行一个合同的签署或者授权的邀约即可但其实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难点我们先讲一些学术上的或者理论上的可能比较简单通俗的我们最常听到的就是

独家授权或者是非独家授权那独家授权其实顾名思义就是说我把我所有的作品向下的权力属相都统一的授权给同一个主体这样听起来其实好像既简单又合理又方便

但是在实际的商业的活动过程中其实很难会有单独的一个主体拿到一个版权方全部的独家的授权因为这意味着你会对一个作品的所有的潜在的商业利益进行垄断但是未来

商业模式在不断的创新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更迭那文化产品的形式也会很多样那如果被一家独占垄断的话那可能版权方也会觉得自己的利益会受到侵害所以呢一般版权方他在授权的过程中他会将自己的权利切割开来

比如说我们拿一个视听作品举例吧比如说一段视频或者一部综艺或者一部电视剧那它可能会有复制的权利发行的权利改编的权利二次创作的权利甚至可能还会有在实践中存在的首轮播映权啊二轮播映啊重播呀

等等各种各样的权利以及在授权使用的时间上可能有播出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或者和演员配合的一个宣传合同期那

那在播出的这种平台上可能有传统的广播电视台的播放还有新媒体各个不同的平台比如说优酷爱奇艺腾讯等等以及是不是还会涉及到一些公共场所的大屏的一些露天的放映等等等等

其实每一个权利的方式每一种授权的期限每一个播出的轮次每一个投放的平台都可以单独成为一种合同内容的授权的形式那也就意味着这个授权的内容是极其复杂的所以呢在授权的过程中那这个链条呢也会无限制的复杂

可能我把这个权力授权给了 AA 呢再授权给 BB 再授权给 C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多层的迭代式的这种欠套式的授权可能一呢是因为一些版权方他本身不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者一些经营的渠道那么他会考虑把这个权力授权给一些大的头部的版权方或者是一些有呃

商业经验的版权的运营方中介方那么中介方运营方可能对于自己的多品类的这种渠道的打法也不见得会很擅长那他可能又会把自己拥有的权利再次二次的授权分发层层授权层层分包在这样的情况下呢

一份权利那一个版权作品可能就会有无限制的嵌套下去的版权方那最后呢你可能并不知道最后自己的授权在谁的手中那这个时候其实一些维权方或者是一些想要获得授权的对象就会遇到一些很多的阻碍或者障碍这个授权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商业的打法

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个比较有趣的例子可能大家都对三体这个 IP 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对就是大刘写好了这本书但是三体的所有的版权其实并不在大刘的手中因为大刘已经把它分批次的都授权给了其他的主体

也就是说你现在想要使用三体这个 IP 的话你去联系刘慈欣本人是没有用的你要去联系对你要去联系一家公司应该是叫做三体宇宙公司这个公司呢当初呢就花了几年的时间来清理刘慈欣手中的版权也就是说可能刘慈欣把她手中的版权

授权给了从 A 到 Z 那这个公司呢就不停的去清理这个版权把所有散落在 A 到 Z 手中的版权对全部都买回来然后他们再进行二次的商业开发和运转这就很有意思就是说你刚刚其实我们更多的提到的就是说独家授权可能会导致一些垄断或者说一些其他的啊

略有负面的一些影响事实上其实我在之前客户工作的过程当中也接触到过一些发动短剧对于一些音乐平台的这种独家协议的调查吧你也会看到就是当刘慈欣这种授权给过多人运营她的作品过后其实也会有一些很复杂的问题所以我们越来越能看到很多时候原本产出作品的人似乎更愿意就是说找一家能力比较强的然后干脆在事实上就

单独交给他来进行运营可能他这个不会说的很明确是一个独家授权但如果说运营方或者拿到授权的这个平台方能力足够强或者给的报酬也足够丰厚的话似乎就是这种事实上的独家授权也好像是有利于两边的这种运营成本或者沟通谈判成本的

不知道我的理解跟你实务中遇到的是不是接近非常精准 David 你的理解是其实是非常的精准的确实是也就是说这种授权的形式独家还是非独家其实取决于在市场主体中你的谈判的能力你的时间精力的分配以及你的对你自己的运营能力的一个评估那

可能对于一些比如说个体的版权方来讲那如果你一揽子独家授权给一个有能力垄断的中介机构对于你来讲是一个时间成本性价比最高的方式那如果本身我也是一个头部公司我有足够的

人力和谈判的时间和经验那我通过分许可授权的话可以从不同的主体去比价去市场的竞争和磋商我通过一些这个市场的手段分权授给其他的各个不同的主体可能我获得的收益会更大并且呢在不断的分许可呃

分授权的过程当中我随着时间和平台的不同我可以根据我作品的传播的效力来提高我的谈判溢价那这个时候我可能非独家的授权采取一种竞争性的授权对于我而言是一个更好的商业的盘算所以就像您理解的一样可能根据不同主体你的需求以及你的能力选择不同的形式只要获得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就是一个最优解

那是不是就是关于这个三体的版权是不是当时还有过一个游戏公司被下毒那个毒死的一个游戏老总当时版权在他手里我不知道我忘记了可能当时听到一些新闻好像是这回事好像是这过程中有很多的瓜啊

对对好像三体的版权授权还是挺多八卦性的我当时是听到的是那个三体这个 CEO 他当时在一个思想会上然后他有讲他清理版权这个事情就是因为这个过程中事情太复杂了所以用了很多年的时间就很复杂

所以他也是一个学商科背景的人所以他不是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清理版权他主要是去清理市场你刚刚也提到了就是关于这种版权的授权有很多不同的限制条件但其实我们能够很多时候能看到的限制条件就往往有这么一条就是说仅供个人学习目的使用

但是不可以进行商用我作为内容创作者我最好奇的一个问题什么样叫做商用呢什么样就叫做仅以个人学习为目的呢这里面的商用其实说实话我觉得很难去界定我举个例子我的播客有很多节目是为爱发点的我就不会收取任何的费用也没有任何的付费节目

但可能我会在一些节目当中接了一些赞助去口播式的打一些广告那这个会被人定为商用吗或者说就是说我一些节目可能就部分的节目接了广告但很多的节目其实就是也是为了发现就是没有任何商业元素在的仅仅是一些知识经验的分享那对整个播客而言那这个又算商用吗就这里面我觉得有很多

在商用认定上非常微妙的一些对于商用和非商用的这种界定我们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的一些思路究竟是怎样的因为我觉得就是包括在内有很多很多的内容创作者一定会抱有这样的一个疑问那我们先从这两个概念入手所谓的说非商用和商用其实非商用

它对应着的是我们著作权法中的一条讲的是一种侵权的抗辩就是给自己逃脱的借口如果是以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为目的的话那么就算是一种合理的使用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一种

我们能够讲说非商用的使用吧但是其实这个商用和非商用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那我们常说的我们最常见的一些商用的场景没有什么争议的比如说我们去做一些广告的

宣传营销去做品牌的推广市场宣传营销包括一些线上线下的一些产品的图片的展示展览一些视频的宣传广告的这种导流引流包括还有一些比如说就是相当于我在广告当中直接用了你的音乐那肯定就是比较直接的就非常严格意义上的上用

是的没有问题对其次呢还有一些比如说我们公共场合的一些商超的一些公放或者是一些 KTV 的使用这些都是特别明显的商用的模式以及还有一些我们叫终端内嵌其实就是一些 APP

那内容的一些输入比如说我们 APP 上采用的一些音乐呀文字呀图片呀等等的一些素材其实这个呢都叫做商用这些其实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我们所说的这个我们的内容创作啊其实内容创作大家会以为说我只要没有直接获得

利润这个就不叫做商用但其实大家的这种传统意义上的观念和我们学理上或者是说我们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观念是有一定的小的出入的我们严格意义上的商用是不仅是直接要获得利益那么如果你间接的会为你带来一些收益一些关注力一些流量关注

宣传我们可能都要把它归为商用的一档

也就是说如果你只是个人学习欣赏的话那其实你是不会把这个作品或者把这个内容暴露在大众的视角之下的那如果通过你的渠道去把它暴露在大众的视角之下其实这就可能影响潜在的原作品的作者他去获得商业的收益所以呢我们也要把这种行为归为一种商用的一种可能

就是说用到了一些有版权的内容可能我这个节目本身未必是一个付费节目可能我这个节目当中可能也没有什么广告和营销但因为我用了它这个素材或者有版权的素材过后扩大了我的这个节目

节目的影响力就这个事情本身它就有被认定为商用的风险是吗如果我们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有这样的风险的也就是说我们用反面来思考如果你不是仅仅用于个人的学习和研究的话那么可能都会陷入到这样的风险之中当然我们也是仅仅是从一个比较严格的视角来看

这里面其实还要跟大家普及的一个就是说往往这种民事关系的权利通常还是需要一个权利人去主张的一个过程在可能你用了这个相关素材过后存在一个权利人发现并去主张的权利然后你会受到比较直接的并非说你直接用了就会马上就会被罚款或者被怎么处罚的

不是这个维度的事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主张没错没错我们说的只是一个理论上的一个学理上的一种考虑结合我内容创作的一些流程以及我这个多年来往上冲浪的一些感觉我来问一些就是比较相对于细节一些的内容创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比如说我做播客的时候或者说我们看到的一些节目当中可能会宣传物料中涉及一些字体

又比如说我直接用这个操作系统里自带的这种字体那可能会有这个侵权风险因为这个是一个最没有感知的场景我就直接拿电脑打字了然后生成了一个海报或者宣传文案

那就这个环节它是不是会有侵权的风险呢其实 David 你提到了一个特别多的一个场景而且是一个大家特别容易踩雷的场景之前呢剪映这个 APP 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APP 上面它会有一个字体区那字体区呢它当时是标注了一个系统默认但是呢这个系统默认并不代表着可以商用

等于是这是两码事但是很多我们的用户或者我们一些创作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默认字体不可以用为商用 APP 它的用户协议中呢确实是标注了说一些自带的字体或者背景音乐不能商用

但是大家可能觉得说是不是默认字体我使用了就不侵权当时呢也是有一个用户可能是声量比较大影响力也比较高那他发布了视频之后呢就有字体版权方过来主张权利说他侵权那当时那个用户就觉得特别奇怪说我用的就是默认字体啊后面大家才发现说默认字体不代表可以商用

所以就是说你提到的就是在做这个宣传物料用到系统自带的字体其实是会有侵权风险的也就是说这个 APP 它可能采买了这个字体只是在系统内使用的权利而没有采买这个字体可以用作其他平台商用的这样的权利大致懂了因为现在内容创作都会多平台分发嘛

可能我觉得就是说剪映它在抖音相关的这个平台上它这个版权是给创作者给买到了我这么理解你在 APP 内使用的时候可能不会侵权但是你把作品导出到其他的平台的话就会有一定的侵权风险

这里面其实就跟你刚刚提到的就是层层授权和不同方式的这个授权又联系到一块了他可能版权交易的过程当中他也只是仅仅会围绕他自己的一个使用场景来进行授权那其实说对于其他使用场景的授权就不包含这个过程当中了

没错其实也可以给大家举一个相对比较浅显通俗易懂的例子可能不是那样的贴切因为毕竟这个是无形的权利我们假设这个权利就像是一块蛋糕那有人买的是这个蛋糕的奶油的部分有人买的是这个蛋糕蛋糕坯的部分有人买的是我只能看这个蛋糕不能吃的权利有人买的是我只能闻蛋糕的味道但不能看

还有的人买的是我可以给这个蛋糕拍照你听起来可能觉得匪夷所思说怎么会有这么多割裂的权利我买了这个蛋糕不就是买了这个蛋糕吗但其实版权就像这些复杂的权利数一样你听起来很奇怪你买了蛋糕不代表你能吃你吃了蛋糕你不代表你能看你能看这个代表蛋糕不代表你能闻

确实是有点那个有点不好说吧但你确实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保护权利人也无可厚非但确实会给很多内容创作的带来一些困扰就是就你刚刚所提到的我觉得我用这个剪辑软件里的这个默认字体似乎好像是一个非常自然而然的事但可能就会埋下一些这个合规的风险是的所以我之前也看到之前 B 站 up 主上有好多 up 主都在使用一个

叫德意黑吧一个开源的这种字体就是公开这个字体的版权公开说就是授权给这个全社会这个免费使用的免费商用的其实大家也可以去留意一些相关的这种免费版权的这种字体多多少少还是能够去找到一些还不错的可以免费商用的这种这种字体因为

在这种内容创作和艺术创作领域有开源精神的人也挺多其实 David 你帮大家指了一条很好的寻找素材的道路那就是 CC0 协议下很多素材我们是可以使用的不过呢我们也提一个给大家提一个小的建议因为 CC0 协议它落地到每一个国家它可能是要和本国的这种著作权法要兼容的那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

当然是没有问题但是大家可能要注意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保护这个著作权人的一些人身的权利那包括如果你在使用一些图片素材的时候你可能如果有真实的人物的话也要注意保护一下这个人物的这个肖像权如果能拿到本人的肖像的授权肯定是最好了

但是我们还是讲一个理论上的就是说如果你不拿到授权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但仅仅是风险而已就不知道这个肖像者本人是否会向你 CC0 协议呢它应该是有几个级别的大概是分成四个级别

所以我们在使用的这个 CC0 协议的这个素材的时候呢我们要注意看你被授权到了哪一个级别它随着这个级别的不同可能你使用的这个层级会不同那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是可以去具体的去检索一下然后 CC0 呢它会有

很多的这个不同的网站那刚刚其实那个最重要的一点其实已经提醒到大家了因为 CC0 其实使用起来的安全度还是很高的几乎可以它授权你的权利数项几乎可以满足你作品创作的全部需求了大概不会有权利瑕疵了我自己播客所有节目的这个

这个片头片尾音乐我都会找这个去找这个 cc0 的这个 bgm 跟音乐嘛所以花了花了我不少不少功夫其实有些网站还挺有趣啊就是我下载他这个音乐啊需要我去

特定的这个平台上面点赞写个好评来支持一下然后呢他就会把这个连接开放给你下载然后也会有一些给创作者鼓励的一些渠道就是说你向他表达一些感谢然后这个开放的连接开放给你下载就是还挺有趣就在同样 CCD 一下他们为了达到就是开源精神跟创作者这个为爱发电这个

之间的平衡还各有各很多有趣的这种细节在

其实提到这个 CC0 协议提到这种开源和闭源我其实有想到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是和著作权法可能它的立法本意比较相关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这种保护的尺度那您也看到了那如果作品版权被保护起来那我们普通公众获取这个门槛就会变高那我使用的门槛就会变高这看起来好像反而是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进步的

但是如果你不保护这个知识大家可以随意去使用呢那创作者可能又失去了动力其实这就是著作权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则我们叫做利益平衡的原则也就是说它就像一个天平然后在承载着创作者和使用者这两端的一个利益的纠缠偏向

保护版权者这一方呢那肯定作品会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也可以更好的激励创作者但是使用者呢可能就会有一定的为难情绪对于整个社会的二次创作的创新发展可能就会不利但如果呢你偏向给了公众大众开放给公共素材的领域的空间更多的话那可能版权者们就会有一定的微词就觉得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我就没有创作的动力了

就像抄袭 洗稿如果这样的行为特别多的话那可能原作者就觉得我没有创作的动力了其实《咒诺权法》这么多年吧在学理上包括在制度的设计上其实一直就是在这两端在去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也就是说我们到底对作品要保护多久比如说我们可能是保护作品者及死后的 50 年那美国迪士尼法案它可能要保护 90 几年其实就是不同的利益博弈的一个结果保护的时间的周期的长短还有保护的地域的区隔其实就会影响到这个地区的一个文学艺术领域的一个发展

我之前看新闻报道是说迪士尼这个时间其实 90 多年也快过了是吧其实也看迪士尼这边法务会有什么新的办法一代的那个米老鼠已经过了这个版权的保护期了但是只是一代哦就是它有 N 代的这个不同的迪士尼肖像的图案只能我们只能使用第一版只能使用第一代我们近些年来能看到很多这种

就是介绍音乐歌曲和做一些剖析或者这种大杂烩式的这种音乐歌曲的这种内容创作首先我无意冒犯就是说这些内容很多也是非常优质的内容他如何跟大家讲解这个歌曲本身或者如何跟大家把有趣的歌曲同风格的歌曲进行一个汇编来进行展示但这里面我就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好奇就是

因为歌曲它往往就是版权对为关注的一个领域音乐歌曲那这些内容创作我感觉就是我直观的这种感觉可能内容创作者要拿到节目中用到的这些音乐歌曲的授权我感觉概率是不是不是很高因为你要跟这种版权方进行沟通谈判采购我感觉是不是还是比较公平

功成量浩大的一个事是的其实就像我们刚刚前面提到的授权过程的这个复杂度我们也就可以猜到节目创作者想要拿到所有曲目的这个授权的概率其实不高就是从

财力成本还有时间成本以及谈判成本包括这个信息成本这几方面其实都是难度是比较高的所以大概率可能不会拿到最完整的最无瑕疵的授权可能大体量的节目制作公司可能在谈判的过程中与一些版权中介公司有一个良好的合作的协议那可能会拿到一部分的版权但是

很多创作者可能还是在版权这方面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过去了那我知道的在大型的节目创作的这个团队当中呢是有两种方案模式的首先第一种呢就是版权意识比较高的那他们可能会预存出一部分清版费

就是他们在项目上马之前就会留存出一部分清理版权的费用要么是前期去努力采买要么是后期在权力方找上门来的时候进行清权的赔偿总而言之这部分费用是留给版权的那还有一种类型就是野蛮生长了就先上马再说

所以针对这种野蛮身障的情况其实我近年来也能看到一种流传于市面上的说法就是说我一首歌只用 15 秒或者只用 10 秒的片段那就可以大大降低这个侵权的风险或者说有一个很好的

这种抗病理由那你站在实物的角度是真的是这样吗还是说这只是大家在这个漫长的内容创作博弈过程当中形成的一个规则呢这个事情其实非常有趣算是一个行业内的惯例或者大家心照不宣的一种做法其实我们先回到著作权法这个文本本身而言严肃的来讲从著作权法

文本还有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这些行政法规啊司法解释还有各级法院的这种审理指南中其实都没有明确的提出对于这个引用作品时长是否侵权的标准的规定那我们更多的看到作为司法实务者法院在审理这一类啊

引用音乐片段案件的时候呢他考虑的几个是抽象的一个维度那首先法院可能会考虑这样几点首先第一点就是你引用的这个作品的片段它是否已经发表了

如果你引用了一些没有发表的作品即使时间再短你也是侵害了这个作者的这种发表权你让这个作品暴露在公众之下了这是第一那第二呢有些法院会考虑你引用这个作品的性质或者目的是什么对吧如果你只是简短的引用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这个音乐作品不引用就没有办法说明的话那么这个还有情可原

但如果你单纯的就是用一段很激烈的很有煽动力的副歌为自己进行商业引流为自己的视频增光添彩那么你的这个目的呢可能就要存疑了那第三呢就是你引用的这个时长的一个占比既包括你在被侵权作品中的占比也包括你用在你自己作品中的一个占比

比如说我们举一个例子那你引用的这首歌歌曲本身时间就比较短可能是一个一分钟的一首短歌那你引用了 15 秒钟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比例其实算是高达了四分之一了那如果你引用了一首 10 分钟的 15 分钟的这种爵士乐或者是后摇那这个比例可能占比就不高那这样你的侵权的这种嫌疑可能就会降低

所以这个比例是法官考量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那同时他也会考量你引用的这一部分在你使用的这个作品中占比怎么样

比如说你的作品可能时长只有 30 秒或者 40 秒那你大量的引用了他人的作品其实等于是用他人的作品去填充了你的作品那这个侵权的恶意就比较明显但如果可能你做一个 remix 可能时长比较长 20 分钟 30 分钟一个小时那你可能只是引用了十几秒钟的话这个体量就会比较小那这些都是法官考量的因素

那第四个呢就是你的这种引用的行为会不会影响到被引用那个作品的正常的使用比如说我们知道其实很多歌曲它是付费歌曲尤其呢在我们这个我们中国人的这种听觉感受上我们是很容易被一些旋律啊副歌呀一些很有听觉识别性的那些副歌所吸引的

那可能你把付费歌曲中最重要的部分攫取出来用到了你的作品中那如果我能够通过听你的作品就取代了我去付费听其他的作品你在引用这个作品的过程中你的行为就是对对方的潜在的商业利益的一种侵害

这点在音乐平台上挺普遍的,一些歌的原版音乐平台可能并没有版权,但是你能搜到好多跟这个歌相关的 remix 或者翻唱或者各种不同样式的版本。是的,这个就是我们说到了,你会对于这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有了一种替代感,你对于他作品的这种潜在的商业市场是有了大大的侵害的。

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就会判定你的这种引用是侵权的也就是说我们回溯这几个维度其实没有任何一个维度是与时长相关的也就是说法官们他们不会武断的以时长来判断那我们在很多司法案例中我们也会看到可能有 13 秒的案件有 13 秒就判定侵权的案件那也可能有 20 几秒也没有被判定侵权的案件

关在审查这个侵权行为的过程当中啊其实它也是受到了我们的文化产品的发展的一个影响因为我们一开始是长视频发展到后面呢我们有中视频后面呢有短视频甚至现在我们有微短剧微短视频所以呢这个时长呢可能也会随着我们产品形态的更迭我们的这个抢夺注意力市场

以时常来判定侵权这个事情就是合理的

法院确实从来不会说单纯的通过时长来判定这个是不是造成侵权了但似乎这个时长又是很多内容创作者

能够降低侵权风险的一个为数不多的手段之一了甚至就是唯一的手段至少他们真的如果被主张侵权的话那可能他用的时间之短或者比例比较低可能是一个降低侵权风险或者说能够 argue 就是少赔一点钱的这种理由吧

确实就像 David 说的在我们的审判指南中那法官可能会指出你如果使用的音节比较少那么是可以减轻你的赔偿标准的一个尺度那其实在这我也可以分享一个我认为会

会在行业内出现这样的一个惯例的一个说法的原因那其实我们想这个十秒或者十五秒其实就是这个畅词的一句或者两句那如果我们以这样量化的一个标准的话对于我们的文娱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是一个比较好理解的合规的尺度因为你讲一些抽象的判断标准的话可能让实务者是很难去触摸到这个

合规的风向的那如果你给了一个明确的指向那可能大家在操作编辑作品的时候就会有一个合规的抓手然后慢慢慢慢的可能就变成了一种行业内的共识吧那除了抛开音乐其实还有非常火的一类那种创作就是解读影视剧就是说可能有些人他不会去看这个完整的看影视剧本身而是看那种

视频软件平台上面这种讲解或者合集因为就是那个有一些口述来帮你把这个巨大复述跟剪辑一遍这些内容创作者拿到这个影视剧授权的概率我觉得应该也不高吧可能有些情况下你这个

视频软件平台本身买到了这个剧的版权可以看可能会对这些影视剧创作会和微信上会有一些帮助但我觉得他真的要去把整部影视剧进行剪辑再讲解再进行分发了去上传传播我觉得这个

多多少少肯定还是会受到这个版权的约束吧我感觉就这里面的这种侵权封建就很像是悬在内容创作者头顶的一把这个达摩克里斯之剑吧但其实就这类视频这两年受众又非常广大家也都非常爱看在短视频平台上就是说这个男人叫小帅这个女人叫小美就这种视频真的非常多啊

获得这种影视剧的授权还是比较难的以及就是说平台对于这些影视剧的采购能不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一些这种风险呢就最近几年这种作品形式是特别多的一分钟带你看完什么什么什么这个人叫什么这个人叫什么你快看这种影视剧

我们讲说二创类的作品吧是很多的那其实就像 David 你说的创作者他作为个体的话其实拿到授权的可能性确实不高那这个点我们也可以理解第一个就是我们谈判的这种成本太高了我们很难找到版权方去一对一的去采买啊去谈判

那第二呢就是这个成本也确实是比较高昂的所以呢一些小体量的内容创作者应该是没有拿到授权那可能就直接就输出作品了那投放到平台上那平台是否会去购买一些剧的版权平台购买

这个剧的版权可能不太会包含这个二创的权利因为这个二创的权利它的背后的市场溢价也是比较高的那平台我们知道 B 站有的时候会去买一些电视剧啊买一些电影啊但是那个权利项数肯定是只能供我们的观众在网络环境下去观看但这过程中未必会去采买二创的这样的一个权利

其实我们从商业的角度我们可以理解因为我们创作者的这个想象力是很丰富的大家可以用来二创的素材真的是太多了所以平台也很难及像一个家长一样及家长之力采买所有的版权只是为了这个侵权的风险那我觉得平台可能不会做这种投产比比较低的事情

平台呢应该是会鼓励大家就去尽量去做原创那大家如果做二创呢那平台可能也就先这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我们知道嘛版权侵权也是需要这个被侵权人主动的一个出击那么我们看到很多我们长短视频平台之间会有一些争议啊会纠纷啊那一般都是那侵权

侵权的行为可能比较严重了那一些版权方会主动的找过来我们通过以打促和的形式那双方都出一点血一方付一些版权费那一方付一些这个采买的费用然后另一方的获得一些侵权的赔偿其实这样的是一种行业内的一种合作模式但这里面我就顺着这个话题再继续聊聊就是内容平台其实说在当下的这种版权产业中

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呢因为大家不管在哪个平台现在传内容它一定会有一个审查的环节你要审查通过后这个内容才会正式给公众来进行公开吧但其实这里面又会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当中非常流行的叫避风港原则

对于这种大家网上传的这种内容创作性的这种内容平台究竟要有一个什么样的审查标准究竟对这些平台上的创作个体的这种知识产权的审查要到一个什么样的这个标准平台的这个版权的问题也是平台方版权方还有用户方大家都在彼此争吵的一个

很很久的一个话题那刚刚 David 其实你提到了说这个审查那其实据我了解呢平台方在审查这个内容上传的过程中其实它可能更多的是一个从舆论向上的一个把关的审查就是说你是否会上传一些危害我们的这个公序良俗的内容安全角度从内容安全角度

是的很规范从内容安全的角度去审查因为版权的审查涉及到很多的链条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从技术手段上目前其实是很难做到能够把

版权的项数也梳理清楚审查之后再上传所以呢平台方的这个筛查或者筛选这种审查是不包括版权的它可能更像是我们说的一种刑事审查我们法律呢或者说我们的实践过程中也考虑到这种审查的难度所以呢

审查义务对于平台来讲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对这个方面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看一下最高院对于审理这个侵害性网权的司法解释中其实也有明确的提到如果这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说我们的平台啊如果没有主动审查的话其实是 OK 的啊

那我们再说回来您刚刚提到了一个避风港原则我想可能学法律的小朋友学法律的小朋友可能不会太陌生那避风港原则呢其实是我们学习英美法系我们从美国那边学过来的我们从美国的这个迁徙版权法案中学来的一条原则这个避风港原则呢也是经历了一个发展

我们一开始的闭门馆原则是通知加删除怎么理解这个通知加删除谁通知谁删除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这个被侵犯的作品的版权方那么你需要主动去通知平台指明你

哪部作品被侵权了哪一个视频侵犯你的权利那么你要跟平台通知讲清楚要求平台来删除如果平台做了删除这样的动作那么平台就没有过错我们就讲他可以在一个避风港内去休息也就是说他得到了侵权抗变的一个免死金牌

那现在呢避风港原则随着技术的发展其实它从通知加删除已经进化到了通知加必要措施也就是说这个删除的概念将它扩大了平台其实不仅可以做一些删除的行为那它有其他更多的一些可以避免侵权后果

蔓延的措施只要没有做到采取必要措施那么你可能就没有办法受到这个避风港原则的一个保护那说回来其实平台这个问题呢一直都是比较复杂的包括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也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可以展开讲讲一开始呢随着这个平台的这个发展它一开始呢就只是像一个渠道方

我们说就像一个展示柜一样吧那创作者把内容放到展示柜上展示给大家看那平台呢只是作为一个搭台唱戏的一个搭台方那按理来讲其实是不存在需要去对内容负责的那后面呢其实平台也慢慢开始下场做一些内容或者呢他们是有采买一些版权

以及呢他们可能会和用户达成一些协议比如说你有一些相关的百全收入归我所有那么在这个时候呢那可能他就更偏向于是一个网络内容的提供方

所以我们现在在判断平台的角色的时候我们需要看它到底是网络内容提供方还是网络服务提供方如果你是网络服务提供方的话那么你才可能去适用这个避风港的原则那如果你是网络内容提供方的话你作为一个直接侵权方的话你是没有其他抗变的这样的理由的

那如果你做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呢那如果你有一些明知应知的这种过错比如说一些国民度很高的版权作品我们举个例子吧比如说甄嬛传或者武林外传这种你明知

他的版权可能不在你的手中或者你明知这个作品是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那你还把这样的作品可能编辑整理推到首页或者是加金或者是推流那么就可以判定你这个平台也是有一定的明知应知的这种主观的恶意的过错的那么这个时候可能你也很难再去适用避风港的原则刚刚想到的就是其实甄嬛传跟武林外战都是二创作品非常多的

是的这里面平台的角色我倒觉得这里面的必要措施还真没有办法我俩就现在总结出几个还得个案来看其实

我可以理解就是说一个国民度认知度非常高的一个剧你直接就是那种比较简单粗暴的直接拿过来录屏再上传这个内容平台那我相信大部分的这种就是视频软件都能直接识别出来就是说应该不会允许你上传成功或者公开播放的但就是对于这种二创的这种内容又特别是加了一些 up 主

自己的一些创作和这种巧思在里面的呢其实这里面平台的角色认定这种必要措施的

合理与否还真的得得个案判断吧这个又和我们没法在这边其实下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所以这一方面对于平台方来讲他们也在发展自己的技术啊那比如说国内国外可能很多平台方都提到了他们会用到这种 content id 的这种技术识别版权的方式但是就像你说的呃

不仅会下架侵权作品它甚至可能也会误伤到一些没有侵权的作品技术还是存在一些瑕疵的所以很多所谓必要措施的边界包括技术的边界可能都还有待讨论的过程中对 其实平台也在逐渐转化丰富自己的角色就如你刚刚我们讨论到的就是说平台会自己采购一些字体和一些 BGM 供用户在自己的这个

这个内容平台上来进行使用但这个我相信就是说平台在这方面版权的采购上应该包含了一些用户而创的一些一些条款在里面但一个问题就在于你同样创作的内容在这个平台上用着没事但可能你把这个放到其他平台上的时候那个平台未必有去采购相应的版权

那这样其实就会导致你同样的这个多平台分发过程当中其他平台的有一些比较严重的侵权风险这个可以跟我们刚刚讨论串起来就再往下进一步如果我就作为内容创作者真的被这个权益人找上来了过后能看到有些权力方他会直接在诉讼当中告平台但可能也会去找这个内容创作者我觉得告平台是

这个思路其实很好理解因为很多呃平台你是一个很大体量的公司是找得到的但是很多内容创作者你要去起诉的时候其实你很难获得这个内容创作者的相关信息吧所以似乎在维权过程当中呃平台也其实相当于承担了一个呃

第一波冲击的一个角色往往可能会权力人会要求平台去提供一些创作者的信息当然平台这里面又两头夹着又很难做人就是他既要鼓励平台内容创作的繁荣又其实又要应对其实权力人去主张他们其实正当的版权

所以怎么讲就是在真的如果说对付公堂的这种场景下江秉仁老师有没有一些值得分享其实在实务的过程中确实如果你权力人想要获得更多的赔偿的话那平台它肯定是会有更强的这种承担能力的而且它的诉讼影响力也会比较的大

但是平台它也会有更坚实的应诉的能力比如说它会有完善的这个法务团队或者是外援智库来帮助解决这个诉讼的问题可能会把自己的抗辩理由会夯实的更加全面一些那可能在符合一些抗辩条件下平台可能也会全身而退

不过您刚刚提到就是说如果是很小体量的案件的话那平台可能对于你的通知可能会置之不理因为可能平台每天接到的类似应诉的事件实在是太多了所以这个时候反而你去联系 up 主你本人

在他的后台跟他留言跟他沟通或者通过他的邮箱啊一些商业合作的渠道去联系 up 主本人可能会应诉送达上可能会更方便一些并且呢你通过去谈合作呀会去谈一些私下的赔偿以及甚至是这种以赔代合的方式可能效果会比找平台会更好

所以找 app 主或者找平台可能各有各有利弊我觉得是要看被侵权人你的诉求是什么如果你想获得更多的赔偿还是说你想只是获得一个说法还是说你只是想要减少你的侵权后果的一个损害

我觉得可能基于你不同的诉求然后再去找到不同的主体可能会更合理一些并且基于你的时间的考量如果你有一个旷日持久的这种应速应战的心理准备那可能去找平台会

会更好那如果你也是只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赶紧把这个侵权的后果刹车那可能会找到个体可能会更容易一些大家能够看到从微信公众号举例就是公众号这个产品从刚开始发展然后到现在其实它对于这种原创的声明以及平台因为它文字也好识别嘛

平台对于你这个是不是复制粘贴特别多其他声明的原创的内容他会有一个自己的判定其实也就是因为体量太大他必须要把这种判定来进行前置提前解决掉很多可能的这种侵权问题

是我们不得不讲其实每一个平台在自己垂累的作品向下他们对于版权的这种保护审查的探索其实是走的比较先进的因为他们有财力支持还有这个人力的支持那他们在技术研发或者包括这种政策的研究上其实都是走了很先进的一步

在这种版权市场的这种肃清的路径上他们其实是做了很多的努力和贡献的然后他们也在学习国外的一些先进的一些做法当然我们需要去体谅平台一点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网民数量是可以说是全世界榜首的那我们国家的这个因为创作的门槛也降低了啊

我们每个人其实每天都可以产出一些抖音快手啊这样的平台为例每天在平台上上传的作品可能要以亿的量级来计算所以对于这么大体量的作品量的一个版权的清理或者保护或者处理管理啊其实是一个比较头疼的一个难题也是一个比较难的课题吧那其实这些平台已经在做很多的尝试了

那我们再回到这个内容创作者有很多情况下我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我不是不愿意去买这些版权而是很多时候怎么讲就是缺乏相应的渠道跟方式如果说我能有一个这种网上有一个网站或者平台就是很规范的有官方背书的这种他就公开的把这些有版权的内容在上面

进行可商用化的这种售卖我觉得我会愿意去愿意会为了一个我所喜欢的音乐或者 BGM 去付费来采购用到我的节目当中的现实当中你就会发现我真的要去采购这些有版权的内容的过后其实好像是缺乏一些途径跟渠道的

以至于就是我现在也只能说找更多什么国内外网站上的一些有 CC0 协议的可商用的这种素材来进行用就对于内容创作者的这种

困境就是江明仁你有没有一些渠道或者思路给大家借鉴一下这个真的是天下创作者苦授权久矣确实这个问题很难解决我们的整个市场也在努力的解决过程中原因其实大家听到这里其实也都了解了就是因为授权的链条太过于复杂

所以我们真的很难梳理目前呢其实是有一些中介机构在帮助我们做这些事情那一部分呢是有官方背书的中介机构那还有一部分呢就是商业机构我们知道官方的机构呢就是集体管理组织比如说英驻协英籍协那这么多年的发展那其实协会手中他们是有很多会员单位的一些一揽子的

版权的代理的权利是在他们手中的如果你想要寻找一些比较经典的比较年代比较久远的一些歌曲或者一些作品的话那可以到音极协或者音柱协的网站上去检索然后看看能不能联系到相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联系相关的作者去采买一些的版权进行一些合作

但是我们知道就官方的这个组织它的工作的这个效率办事效率上可能对于你的内容创作来讲有一点源水解不了尽可吧那这个时候我们可能就会诉诸一些商业的中介方因为在这个商业动力的驱动下他们手中可能会集聚着一些比较有

市场价值的一些音乐作品但是也不完全因为这也取决于这个中介方他们的谈判能力以及他们的这个商业的商业化的程度这种中介方好像在图片市场

会存在的更多一些是的可能会有打广告的嫌疑因为他们也是付费的所以我觉得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就去网络上检索一些还是很多的这种版权的中介公司你可以看一看你想要的那首歌曲有没有在这个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清单内那如果有的话可以去寻找一个合作

还有第三种的就是我自己的一个野路子就是有的时候我好奇一个作品的版权链条的时候我可能会去查找一些司法判例因为司法判例在这个法官梳理证据的过程中法院查明的过程中就能够梳理出来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版权的链条那你大概可能会知道这首歌曲在

哪个音乐公司的手中或者在哪个中介公司手中或者在哪个个体的手中当然这只是我纯粹的一个个人兴趣我并没有尝试过去真正的去联系但是这个也会有一个限制就是能够对博工堂的这种歌曲也并不多这样的作品也并不多可能是比较特立的

那这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也就是说这种版权的链条的梳理其实很有困难的大家可能要打破这种信息的一些壁垒

那其实我觉得可能最安全的路径就是我们使用一些比较安全的素材比如说一些公版的素材那些过了版权保护期的比如说这个古人的诗词啊一些年代比较久远的一些曲目啊还有呢就是这个遵循 470 协议的一些素材的网站还有呢就是我想大家可以

打探一些业内人士因为有一些版权的信息可能就是大家在业内可能会比较知道但可能行外人并不太知道的这种情况那可能对于业内人来讲帮你指点一下去寻找到这个唱片公司或者寻找到这家公司寻找到那个作者比较方便那这个时候可能你需要借助一些行内的小伙伴的一些资源去多多寻求一些大家的一些帮助

大家其实都知道知识产权是属于很看司法辖区的所以说我问一个可能不是那么合规性高的问题那其实我说句实话是不是就是说用国外的一些作品

所以从在结果上就是说权力人过来主张的这个侵权的风险其实从概率学角度啊从概率学角度是不是会还是会低一些的其实 David 提到了一个我们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样的一个性质确实也就是说它有一些地域的一个一个壁垒吧那可能我们有的时候我们可以讲呃

你用国外的一些作品可能确实国外的这个版权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个大洋彼岸或者其他国家的人使用了我的作品或者在发声这些什么这个确实会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呢有一些国外的特别经典的知名的这样的作品其实是掌握在一些大的布头的

唱片公司手中的比如说这个索尼啊百代啊华纳啊等等这些环球这些唱片公司手中那么这些比较能力比较强大的法务团队其实还是可能会追踪到你的当然前提是那你使用的这个作品影响力也是比较高的情况下那这个时候版权公司可能就是会来呃

会来诉诸你寻求赔偿因为有了这个全球性的这种中介公司它可能相对应的就会打破掉这种地域的壁垒我们很多国外的歌曲甚至呢它可能也会寻找到

国内的这个版权代理机构那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采买了他的这种维权的权利或者这个授权的权利那可能可以协助他们在国内去维权所以呢这个也要小心因为可能就会有这个打破地域限制的人来寻求帮手那帮助他在国外的其他的法域去帮助他清理版权的市场

对这也是一个商机其实就是他可以代理国外那些不便于去跨地域来维权的一些安全方案来去做一些事情他们抽取一个差价位是的其实这个都是其实知识产权背后的一个驱动很多都是受这种商业利益的驱动大家通过这种信息差的壁垒来赚钱其实我们看很多因宗

大家也看到唱了很多很知名的一些英文歌曲其实节目组是都是要拿到授权的不然其实是会非常危险的因为在影响力上那你可能会侵犯掉这个歌手以及这个唱片公司的这个权利其实还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我只是我个人的想法啊

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就比如说我们有一些英宗类的歌曲大家会不会发现他可能每一季反反复复都会重复唱那么几首歌曲不管是中文的还是英文的会对他进行各种的改编有的时候呢可能我们观众会喊话说希望哪位哪位歌手唱哪首哪首歌曲有的时候其实并不是节目组没有看到大家的需求可能是节目组没有敲定那首歌曲的版权

我觉得可能从节目制作方的角度来讲他们也想呈现一个很美好的舞台但是在这么大的影响力的情况下如果不采买版权然后白嫖并且还要进行改编的话那这个侵犯的权利项可能就会比较多那如果他已经采买了某一首歌曲的改编权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这种表演权以及或者他和某一个中介代理公司呃

有了一个良好的合作的协议那么他可能就会出于这种成本的考虑会反复的使用这首歌曲这可能也就出现了我们会发现很多综艺节目好像很多歌手都唱了同一首歌曲很多歌手都改编了同一首歌曲比如说邱毅呢

是的有可能只是因为这首歌曲的版权比较清晰采买起来比较简单谈判起来也比较简单那在这个节目制作的周期里其实这个就可以帮助节目来省很多的时间在那种录制极其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再去处理版权问题的话可能确实是来不及对于这种成熟的这种综艺节目制作的这种电视台或者

这种机构而言他们应该肯定会有更多可清晰的这种商业上的途径去采购和谈判跟内容创作者其实面临的难题跟困难是完全不一样就是我听下来我说实话我就感觉我现在萌生了一个想去学点平面设计和音乐编曲的想法那既然这个相对个体的内容创作者而言比较麻烦的话那我可能还不如自己去

我就自己干呗我就自己去编点曲我就自己去画点平面设计可能这样我们也能看到一些成体系的内容创作公司内容创作者

其实他们自己也会雇佣相关的这个画手和这个编曲的这个音乐人士来来给他们的节目内容独自来打造相应的这个素材其实也都很陈体系的这种内容创作者也不少了现在确实其实这个问题我还很想回应一下这个问题很好

其实这侧面就反映了我们一个版权法它想要达到的目的其实它设置一些壁垒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励你去圆炒因为它要让你明白使用其他人的东西是有代价的你当然可以在别人的作品上去做增量

当然增量是很好但是它更鼓励大家原创因为我们不能无休止的只有增量没有原创那这个时候其实我们做这样的一个盘算做这样一个商业的考量你如果自己去生产一些图片自己去做一些平面设计自己去编曲那么其实你也就享有了这个原创作品的版权

那其实你不仅仅是使用你也可以将你自己的作品二次开发利用你可以去孵化你自己的 IP 这都是你 IP 的一部分那慢慢其实你就变成了一个版权复矿那版权法的目的就达到了就是它就是为了激励你

激励我们去原创当我这个采购版权的数还不如我直接直接自学干或者雇一个人去干这些来的方便是的是的我这个就是插一句我觉得您可以就完全用那个酷乐队我就用酷乐队做了好多音乐小片段是吧就完全可以对啊很简单很简单嗯嗯

那其实就顺着我刚刚提到的这个我觉得你刚刚版权法的这个初衷可能接下来会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就是这个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当人工智能能够很快速的去生成一些还不错或者特定风格的这种音乐或者图片或者素材的时候那你觉得就是说当下的这种版权制度

会不会逐步的走向消亡呢因为既有的版权它会受到时间的限制而逐步的消解然后又市面上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生成的这种作品它往往它是比较内容创作者友好的因为你用它软件生成的这个内容基本上大部分主流的人工智能软件它都会直接把这个使用的

权利商用或非商用的使用权利交给用户本身就是从你的这种角度来看当下这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蓬勃发展你对于未来的版权制度可能是会抱有一个悲观的态度呢还是说你觉得这反而更凸显了版权的价值以后版权的价格会进一步水上传高

其实听到了很多这个 AI 从业者对于版权的一些讨论那目前其实技术在发展的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还有包括我们技术发展所引发的这种传播范式的迭代的情况下其实对于版权法来讲确实是有一定的冲击的

因为我们今天整个聊天的过程中大家也能感受到版权受技术还有传播方式的影响非常之大甚至我们可以说这个法律就是顺着这两个趋势来应运而生的那所以现在因为技术还在发展我们的传播的范式其实也在更新转型那在这样一个不确定的背景下其实我很难给出一个绝对性的答案

也就是说版权到底是绝对性的消亡还是说绝对性的繁荣我觉得给出任何一个观点可能都会有这种以偏盖权的嫌疑吧很多人说未来版权可能不会再有了因为版权的课题在 AI 的帮助下会无限的繁殖或扩张甚至可能有一些司法从业者对于这种版权的诉讼业务也是持一种比较悲哀的态度

其实我觉得我们在下定论之前我们可以看一看目前我们的 AI 和版权在司法的裁判过程中哪些是实实在在落地的案件以及我们讨论 AI 的时候哪些是真命题哪些是伪命题国外是有一些实践的案例的比如说 AIGC 生成的作品是否可以获得登记以及 AIGC 它是否

有可版权性以及他获得版权之后他的版权归属于谁

以及还有就是大量的这种版权数据投喂到我们的大模型中去做数据训练那这种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合理使用的行为以及包括还有人会提到这个和大模型相关的比如大模型中插入广告啊等等等等很多的问题那美国这边呢其实是有很多的诉讼比如说是一些版权方他们会去

起诉 OpenAI 主要纠结的点在于对于这个版权数据的投位是否是侵犯的版权能不能把它归作是一种亲权行为还是这个合理使用日本呢它现在对于这个数据投位上呢它采取一种比较柔性合理使用的态度

可以说是如果你是用来训练大模型的话可以认定为是构成合理使用是一种对技术比较开放包容的态度比较友好美国这边讨论比较多的就是关于这个 AIGC 的可登记的这个部分很多案件典型的案件比如说什么通往天堂入口那几幅图片是否可以获得登记那美国版权局的态度是对于人工

生成的这个技术的部分是不予以保护的只有你的人的智力投入的过程产生的作品那个部分才可以获得保护那还有一个讨论比较多的就是 AIGC 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那我们中国是前一段时间比较火热的那个文生图的案件我们是给予了这个版权的保护现在可能意大利啊捷克啊

陆陆续续都有这个已经落地的判决来出现也表明了他们的一个态度意大利最高院他在判定的时候就需要去评估这个作品产生的过程中这个工具使用的程度有多高那创作者他的独创性的贡献有多大

其实可能还是每一个国家他们对于这种完全保护的态度除了美国是比较保守的之外可能其他的国家还是相对比较拥抱技术比较开放的嗯

所以呢我们可以看到即使 AI 出现了 AI 的事项在去嫁接到我们的版权法的过程当中我们的司法者其实还是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以及我们还是有很多的问题是可以放到我们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去讨论的你刚刚提到那个天堂歌剧院就 Mid Journey 用 Mid Journey 生成的这个图片还获奖了嘛是后来大家分析包括采访人说我也有

有看过事后分析他能不能获得登记其实大家还是围绕独创性来就是你输入的这个 prompt 提示词能不能体现你这个创作者的一个独创性以及就是说那幅画其实在 AI 生成过后

其实创作方依然花了很大的精力在 PS 或者其他的一些修图软件上来进行调整那这些可能都会被一并的纳入到这个最终的这个考量过程当中但至于说就是 AR 生成这个技术本身它能不能天然的获得一个版权登记那这个我觉得还是一个有待争议的

其实我们在看著作权法这个发展的历史这一波技术的更新我们觉得可能对于制度或者法律是有一波冲击的但是其实我们回溯我们的技术其实迭代发展也有很多代当初我们其实是并没有摄影作品的那我们可能也没有那种可以网络环境下交互的视听作品那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作品形式有了很多的

更新很多的创造那包括我们的一个传播方式也有了变化那互联网其实就是对著作权法一个很大体量的一次冲击但是每一次冲击其实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都算是稳稳接住了那我们可能通过去修改一些权力像素去增加一些权力课题总而言之我们都是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了

并没有对于版权的这个整个产业或者体系有一个大量的冲击其实很多作品比如说当时我们摄影作品是景喷式的发展那很多视频短视频也是景喷式的发展所以我觉得类比下来从历史的维度来看作品的景喷式的发展并不一定会直接带来这个制度的崩塌从历史周期来看我觉得

不会有巨大的变革对我们已经人类设计好的基本框架去产生那种摧毁性的打击所以我可能是偏乐观派的一个心态我觉得我们的制度或者法律不会被架空那我觉得人类也不会允许我们自己的脑力成果被技术所推翻重来尤其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

我觉得任何制度体系或者是一个产业的推翻重来它会意味着巨大的制度成本的消耗我们要知道我们的技术的发展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而不是为了打破推翻法律也不是为了打破推翻制度

局部的调整和创新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那种疾风骤雨式的版权产业的消亡或者法律的消亡我觉得对于文化发展来讲未必是一件好的事情如果能够在我们既有的框架下去保证这种激励制度的继续发挥作用的话

我觉得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能在既有的框架下去解决这个版权无限膨胀的问题那我觉得也是非常 OK 的而且越是在版权无限膨胀那可能会存在各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下这个时候我们的法律或者我们的产权意识可能会更重要因为这个时候你要通过更精密的制度去筛选出来良币那

如果只有这个制度真的完全没有办法起到激励和保护的作用的那一天才会发现才可能会发生这种系统性或者我们说结构性的变化吧那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就是如果制度发生变化证明我们的技术胜利了迭代到了超级一代人类真正到时候要担心的就可能不是版权问题了

到时候可能会有更加纠集的一些担忧出现不管是技术胜利还是制度胜利总而言之人类应该是不会输的我还是相信人类的智慧和力量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其实版权制度版权法律其实也充当的一直是一个平衡的角色

当你从这种视角平衡的视角来看的话其实你会发现就制度本身它其实无关于消亡与否它只是说对于真实的情况和真实的个案出来的时候它有一种解决的路径其实我们在这里讨论版权是否会消亡版权法律是否会消亡其实从这个视角来看可能也不一定是一个唯独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