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管理人员王某某利用银行业务系统漏洞,套取银行巨额资金1200余万元,绝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法院一审判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厘清资金去向后,精准抗诉并成功改判,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为企业追赃挽损。5月5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调任贵州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协助支行行长负责对银行柜员、柜面业务、资金调拨、内部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权限高于一般柜员。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该银行业务系统存在10万元以下个人无卡存款业务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办理的漏洞。 2020年4月15日至19日,王某某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利用该业务系统漏洞及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伪造现金存款凭证,虚增聂某某等2人账户资金,再从聂某某等2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套取银行资金7笔,共计59.34万元,其中49.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4月19日,王某某将款项全部归还。 2020年6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再次采用相同手段,利用吴某某等4人账户套取银行资金135笔,共计1223.84万元,其中1203.79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带出单位藏匿家中。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亲王某讲明实情后驾车逃匿至贵阳家中,在明知其父亲向银行反映情况后,仍先后两次转账400万元至网络赌博平台。当晚23时许,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重点引导公安机关逐条查清王某某套取142笔资金的去向,对用于套取资金的全部账户逐一进行核实,收集银行相关业务凭证及审批手续,核实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同时,锁定王某某被抓获前几个小时仍向赌博平台转账的细节,第一时间与思南县公安局进行座谈分析,认为追赃挽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建议思南县公安局迅速冻结赌博平台有关银行账户,予以追赃挽损。公安机关随即成立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专班,通过资金查控平台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款688.65万元。 2020年10月28日,思南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11月26日,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思南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对套取的122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法院改变定性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后,提请铜仁市检察院进行抗前审查,一致认为王某某前后套取的资金方式、资金用途一致,但在资金数额、偿还能力、主观心态上并不相同。 检察机关认为,对于王某某“空存实转”套取的59万元,数额较小且已及时归还,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能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王某某“空存实转”套取且未归还的1223万余元,在短短4天内将巨额资金全部用于风险性极高的网络赌博非法活动,且销毁、隐匿相关业务凭证并事后逃匿,不具有偿还可能性,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造成1223万余元无法归还。且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银行系统的资金安全,还会带来巨大金融风险,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符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更能对其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王某某如实告知其父亲套取巨额资金而案发,但案发后潜逃贵阳,公安机关主动开展工作后将其抓获归案,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仅可认定为坦白。 2021年3月25日,铜仁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且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就案办案不是目的,推动行业共治更有意义。针对本案所暴露出的金融风险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涉案银行、铜仁市银保监局制发检察建议,目前,相关金融机构已及时整改完善机制,堵塞了业务系统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