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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末位淘汰”难处理?-- 延伸至公司内部考核制度解析

20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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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锤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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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听众朋友们久等了,我们更新啦! 我们收到小宇宙平台的评论,听众对于“末位淘汰”有兴趣,这一期播客我们就从定义、表现形式、合法性等方面跟大家梳理“末位淘汰”的相关问题,也加入典型案例分析,希望能让听众朋友们了解我们的分析路径。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就在评论区跟我们沟通吧~ 时间轴: 02:58 — “末位淘汰”是什么?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07:43 — “末位淘汰”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吗?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11:25 —  合规的公司规章制度,需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3:37 —  月度考核情况清晰明确并告知员工,是否能够弥补公司规章制度不合规的问题? 15:18 —  把“末位淘汰”字眼写进规章制度,合法吗? 15:48 —  存在“末位淘汰”的情况,公司不辞退该员工,采取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17:53 —  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经培训或调岗而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21:33 —  劳动者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面对被辞退、降薪等情况时,通常有何赔偿、补偿?如何计算? 26:10— 案例分析(一) 35:10— 案例分析(二) 44:40— 补充提示:劳动合同里有“末位淘汰”制度的相应条款、单独签订绩效协议 49:25— 给劳动者及公司的举证建议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2017)苏05民终450号 法条: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